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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
注:
(1)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2)当事人有无过错行为及事故责任,由当事人在“□”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①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②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③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④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⑤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3)在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6时,或者在外省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手续,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等候交通巡逻警察处理。
(4)对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将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严重交通堵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
(5)发生事故后,当事各方应当先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再填定、交通《记录书》,约定具体时间到确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办理理赔手续。
(6)有条件时,当事人在撤离现场后,可以采用摄像、拍照固定事故损失证据。
(7)在办理保险理赔时,当事人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及时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出具事故认定书。
(反面)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1、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3、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4、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5、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6、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7、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8、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9、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0、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11、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14、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15、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16、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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