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最低气温:26℃。 今天下午到明天多云转阴有阵雨或雷雨,明天雨量中到大。
  会员登入
用户名:
密    码:
             
业务范围: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时起至事故处理终结止的全程法律咨询和服务。
1、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测。
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伤残程度评定;护理、误工期限评估;后续治疗费评估等)。
3、交通事故咨询及代理。
4、免费出具交通事故赔偿建议书。
5、为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调解。
6、为伤者向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索赔。
7、为经济困难的伤者垫付残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
8、法律咨询及援助。
中心旨在通过以上的各项服务,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实际的帮助...
主页导航--法律法规
 
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交[2007]63号
各市、县公安局交巡警支、大队,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推进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会同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对《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 中国保监会江苏省监管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抄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派出机构管理部、法规部,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
本厅厅长,厅有关处级单位。

江苏省轻微交通事故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鼓励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或者非机动车损坏的,或者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车辆可以继续驾驶的。
上述轻微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县(市)城区范围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
第四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五条 在夜间21时至次日凌晨6时,或者在外省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除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手续,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等候交通巡逻警察处理。
第六条 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车辆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地点,设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驻事故处理民警,设立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相关保险理赔事宜。
第七条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可以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式样附后)。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共同签名。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约定具体时间至确定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
第八条 《记录书》由保险公司印制,在车辆投保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驾驶人审验等窗口免费发放《记录书》。
第九条 当事人在撤除事故现场后应当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同时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没有设立“机动车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到保险公司指定地点办理理赔手续。

«1 2 3 »

上一页:《江苏省荣誉驾驶人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页: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众维简介 | 业务范围 | 新闻资讯 | 法律法规 | 在线留言 | 最新公告 |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透视隐形眼镜 红外透视隐形眼镜 白光透视隐形眼镜
Copyright (c) 透视隐形眼镜_红外透视隐形眼镜_白光透视隐形眼镜 - 无锡众维交通安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All right reserved.
地址:无锡南长区南湖大道 联系人:曹先生  13538928510
电话:13538928510    网址:http://www.puppet.org.cn E-mail:sales@www.puppet.org.cn SEO技术:广州网站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