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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区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的规定 |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工程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为我市的城市建设服务,特对工程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车是指从事工程材料、工程渣土、工程垃圾等散体、液体运输的机动车辆。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工程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交通、城管、市政、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程车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订工程车安全管理责任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租用、雇用工程车,应当与承运方、出租方或被雇用方签订交通安全协议,约定双方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五、对工程车及其驾驶人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交通安全协议后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车及其驾驶人的备案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备案材料后,应当免费发放工程车标志,标志应当悬挂(粘贴)在指定位置。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车的下列情况进行核实:
(一)工程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及号牌、行驶证的真实性;
(二)工程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及安全驾驶状况;
(三)工程车保险投保情况:
(四)其它需要核实的内容。
七、工程车或驾驶人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重新签订交通安全协议并到原备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八、严禁无牌无证、非法拼组装和已达报废年限的工程车上路行驶。
九、工程车进入货车禁行区域,须另行办理准行手续。
十、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建设、交通、城管、市政、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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