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入 |
|
|
|
|
|
|
|
|
|
|
主页导航--法律法规 |
|
|
无锡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 行人、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通行规定:
(一)不得擅自进入高架道路、隧道和机动车通行专用立交桥、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二)不得在车行道上招呼车辆、停留和兜售财物、散发宣传品等;
(三)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禁止临时停车的路段和逆行方向的道路一侧拦乘车辆;
(四)乘坐公交车辆须在公交站台排队候车,待公交车辆停稳后依次上下车,严禁在公交车前后突然横穿道路。
第三十六条 公交专用车道通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交专用车道仅供公交车通行,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二)公交车在公交专用车道内通行,遇到转弯或者遇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其他车道,转弯或者超越障碍后须及时驶回公交专用车道;
(三)经确认的校车在接送学生、儿童时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四)单位职工接送车,经批准其停靠点设在公交专用车道内的,可以在停靠点前后30米距离内进入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五)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必要时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六)遇特殊情况时,交通巡逻警察可以指挥其他车辆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第三十七条 未经允许的非机动车和下列机动车禁止进入高架道路、隧道行驶:
(一)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
(二)带挂车辆、平板货车、拖挂施工机具的车辆;
(三)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
(四)悬挂试车、教练车号牌的车辆;
(五)可能影响高架道路、隧道结构和通行安全的其他车辆。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架道路、隧道行驶禁止下列行为:
(一)倒车、掉头、逆行和非紧急情况下停车;
(二)任意变更车道或者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车道;
(三)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
(四)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在高架道路、隧道发生车辆故障和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将机动车移离高架道路、隧道或者移至道路右侧车道;暂时无法移动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距车后50米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夜间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并且立即报警和转移乘车人员。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共同标明车辆位置后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第四十一条 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采取摄像、照相、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办理理赔手续。
第四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造成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损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自行协商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实施办法。
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指导有关保险公司建立、完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第四十四条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应当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警告,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未配备专用灭火器具、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或者在车窗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的,处100元罚款;
(二)使用可变式号牌装置或者在号牌粘贴、装置其他物品的,处200元罚款;
(三)悬挂法定登记机关核发以外标牌的,处100元罚款;
(四)擅自以竞时、竞速等形式进行飚车活动的,处1000元罚款;
(五)穿着拖鞋、赤脚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时吸烟、饮食、使用移动电话的,处50元罚款;
(六)在禁鸣区域或者晚上22点后至凌晨5点前在市区道路和居民小区鸣喇叭的,处50元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对违规安装、悬挂的装置、物品、标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销毁。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00元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安全信息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出租汽车在禁止停车、禁止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上下客,或者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泊位停车候客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压线、越线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入公交专用车道通行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起重机、挖掘机、压路机等影响道路结构和通行安全的施工机械擅自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警告,并可以处200元罚款;损坏道路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和禁止驶入的机动车未经允许进入高架道路、隧道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5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高架道路、隧道行驶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警告,并可以处200元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高架道路是指与地面保持一定空间的道路和列入高架道路管理的地面连接道路。
本办法所称隧道是指穿越山体、低于水面或者路面,供机动车通行的专用通道。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 上一页:关于加强市区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的规定 下一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
|